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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办人被开除,合同还生效吗?

1999-06-26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我经营着一家木材加工厂,今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了某家具制造厂的业务员孙某。孙某谈到他们厂里需要一批经过粗加工的木材,我正好有货。于是就和他商定了今年4月份供货并签订了合同。孙某以“经办人”的身份在合同上签了字。我按期将木材送到家具制造厂,制造厂验收后让我十天后来取货款。但是一周后该厂突然通知我不能付款,因为孙某未经厂里同意对外乱签订合同,已被厂里开除,孙某不能代表制造厂,厂里也并未在合同上盖章,不对这份合同承担责任。我多次找制造厂交涉,该厂却让我去找孙某解决,请问,我应当向谁索要这笔货款?

山西读者孟南

家具制造厂应当向您给付这笔货款

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(经济合同法)的若干问题的解答》中明确规定:“合同签订人未持委托单位出具的任何授权委托证明签订合同的,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,合同不能成立,责任由签订人自负,如果委托单位已开始履行,应视为对合同签订人的行为已予以追认,因而对该合同应当承担责任”。您所遇到的正属于这种情况。孙某在与您签订合同时,本无代理权,但当您向家具制造厂供货时该厂并没有提出异议,并且进行了验收,这种行为表示了该厂对此合同已经默许并开始履行,也就是对孙某的行为给予了追认。至于孙某还是不是该厂的业务员,并不影响追认的效果,也不能以无权代理确认这份合同无效。家具制造厂应当对合同承担责任,向您支付这笔货款。

北京仲裁委员会蒋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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